會章

 

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修訂於2021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一) 定名
:中文名稱為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BUDDHIST LIM KIM TIAN MEMORIAL PRIMARY SCHOOL 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
            (BLKTMPSPTA)

(二) 創會年份:一九九九年

(三) 會址:葵涌葵芳第五期

(四) 宗旨: 1. 增進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的教師與家長間之聯繫、溝通和合作。
              2. 透過會議、聚會、收集各種意見提供校方作更有效之教學方法。
              3. 舉辦各種文化康樂活動,交換教導學童的意見,及促進會員間之友誼。

(五) 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法團校董會承認本團體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第二章 成員

(六)本會成員包括會長、當然顧問、名譽顧問、教師會員及家長會員。

(七)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校監為本會之當然會長。

(八)曾為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校董則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執委會或會員大會通過得邀請擔任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十)凡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之教職員則為本會教師會員。

(十一)凡現就讀佛教林金殿紀念小學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一家庭只接受一會員)則為本會家長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十二) 本會之會長,顧問及名譽顧問可對本會之會務及政策提供意見。

(十三) 本會會員有選舉、被選、罷免、創制、複決及複選權並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十四) 本會之活動如需費用時得酌量向參加該項活動者徵收。

(十五) 凡本會成員均有遵守會章及協助推進會務之義務。

第四章 會費

(十六) 本會會費是一次性繳付的,費用港幣伍拾圓正。當每位學生入讀本校時,

               便會向其收取一次性的會費。

(十七) 所有會費有效期由該學生入讀本校起至該學生在本校畢業,學生中途退學者,

               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十八)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第五章 組織

(十九) 凡本會成員均有遵守會章及協助推進會務之義務。


(二十) 會員大會
  1. 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2. 每年召開一次,在十一月底前舉行;
  3.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
  4. 執行委員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執行委員會秘書為大會之當然秘書;
  5.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以上;
  6. 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十四日內再召開,第二次召開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論;
  7. 執行委員會主席須在會期前七天發出開會通告並附議程(生效日期以郵戳為憑);
  8. 入會批准,會務報告,會務政策,工作計劃,財政報告預算及撥款等事項均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及請求批准
    (除入會申請及撥款外,餘均須預先書面寄發,否則概作臨時動議論)。

(二十一) 特別會員大會
  1. 由會員組成,為處理特殊事件之最高權力機構;
  2. 特別會員大會在下列之一之情形下方得召開;
      a 佔總數五分之一或以上之會員聯名書面提請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
      b 佔總數三分之一或以上之執委會委員聯名書面提請執行委員會主 席召開;
      c 由本會副主席及秘書聯名書面提請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
      d 由會長、顧問、名譽顧問書面提請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
      e 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
  3. 執行委員會主席接到請求書後必須於十四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主席因事不能召開會議;
     依次由執行委員會副主席或秘書代行其職務;
  4. 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以上;
  5. 不足法定人數時則應於十四日內再召開,第二次召開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論;
  6. 執行委員會主席須在會期前七天發出開會通告並附議程(生效日期以郵戳為憑);
  7. 除附屬動議外非議程所列事件不予討論;
  8. 臨時動議須在會期前兩天向執行委員會主席提交;
  9. 執行委員會主席為特別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執行委員會秘書為特別會員大會之當然秘書;
  10. 權力與會員大會相同。 

 (二十二) 執行委員會
  1. 為會員大會休會時之執行機構;
  2. 每四個月內召開執委會議一次,由秘書召集;
  3. 必要時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
  4. 執行委員會負責討論,議決及執行議決;
  5. 以過半之執行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6. 各議案均須多數票通過方可成立;
  7. 推翻議案均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成立;
  8. 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職員職權詳見第二十條;
  9. 主席須在會期前七天發出開會通告;
  10. 會之決議,委任等可採用下列方法之一發表或通告;
      a 由秘書簽署通告或委任通知書寄發各會員或有關會員及在本會辦公室之佈告板上公佈;
      b 以寄發執委會議紀錄副本代替有關之通告或委任;
  11. 所有執行委員會成員之各項職位均屬義務性質。

(二十三)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委員職權
  1. 執行委員名額十九名(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等)
  2. 主席(一人)
      a. 由家長會員充任並由會員大會選出;
      b. 負責召開及主持執行會議,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c. 在會員大會及執委會休會期間,被授與之權力領導及推行會務之施行;
      d. 會同行政小組制定會務政策,向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提供建議;
      e. 在執委會休會期間,會同行政小組監督會務之推行,處理會務及緊急事件;
      f. 向外代表本會;
  3. 副主席(二人)
      a. 由正、副校長出任為當然委員;
      b. 負責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c. 在主席不能行使職權期間(被罷免或休假)代行主席職務;
      d. 為「工作小組」之當然主席委員,負責領導設計及協助本會推行「小組工作」並監督其進行;
  4. 秘書(一人)
      a. 由教師會員充任並由執委會互選及委任;
      b. 為本會「會務行政」之最高負責人;
      c. 掌理及保管本會之一切檔案及文件;
      d. 編排委員當值並簽發對內對外之通告或文件;
      e. 在主席,副主席不能行使職權時,代行其職務;
  5. 財政(一人)
      a. 由家長會員充任並由執委會互選及委任;
      b. 管理本會財務;
      c. 編製本會財政預算;
      d. 每次執委會及每年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e. 登記會產;
      f. 為本會各小組之當然財政顧問;
  6. 助理秘書(一人)
      a. 由家長會員充任並由執委會互選及委任;
      b. 負責協助秘書辦理一切秘書職務;
  7. 助理財政(一人)
      a. 由教師會員充任並由執委會互選及委任;
      b. 負責協助財政辦理一切財政事務;
  8. 聯 誼:教師委員二人,家長委員三人,主理聯誼及康樂活動。
  9. 會 籍:教師委員一人,家長委員一人,主理會員名冊及會員登記事宜。
  10. 總 務:教師委員三人,家長委員二人,總理一切庶務。
  11. 候補執行委員:(二人),遇有執行委員離任,獲提名者依選舉時所得票數排列,順序遞補之。


第六章 選舉與任期

(二十四) 委員或候補委員均須為本會會員及由會員選出,並在會員大會確認,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

(二十五) 選舉獲得最高票數者當選為執委會主席,若同時有兩位或以上候選人同獲最高票數者,由相關候選人抽籤決定;副主席由校長及副校長擔任,其餘最高票數的八名執委會委員之職務均在首次執委會會議內互選產生。

(二十六) 選任之委員自當選起任期為兩年,至下次會員大會止,連選得連任。

(二十七) 現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方可被選為本會幹事。

(廿十八) 若執委會主席的子女在其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主席的任期亦隨子女畢業或離校之該日終結,替補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並出任至該屆餘下之任期。


第七章 財務

(二十九)財務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由大會指定之銀行戶口。

(三十)本會資金除庫存現金壹仟圓以下外皆須存入由會員大會指定之銀行,提 支銀行存款須由主席、副主席二人,三人中之二人簽 署;並加蓋會章方 為有效。

(三十一)來自會外之捐款或捐助須得執委會批准後方得接受。

(三十二)在未得會員大會批准及授權前,任何人均不得以本會名義向其他機構或 私人透支款項,借用借貸或賒欠物品,否則其所簽字據或文件皆由其私 人負責,概與本會無涉。

第八章 家長校董

(三十三)家長校董選舉會透過本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舉行。家長教師會可委任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三十四)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訂明設有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兩者會由同樣選舉方式產生。

(三十五)獲提名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1. 必須是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2. 不得是本校的教員;及
  3. 必須是為此而選出的,而
      a. 有關選舉須由本校家長教師會舉行;
      b. 在選舉中,本校所有現就讀學生的家長須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c. 選舉須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的;及
      d. 選舉的制度在其他方面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三十六)家教會會就家長校董的選舉程序作出規定,並確保有關機制公平和公開,以及向所有家長公布有關詳情。

(三十七)家長校董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或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

(三十八)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兩年,家長校董的任期於九月一日生效至下一屆選舉為止。家教會會在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選舉。

(三十九)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補選。

(四十)選舉主任會發信通知所有家長:內容包括
  1. 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二個)
  2. 提名
      a 期限為7天;
      b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而每名家長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c 會給與每位家長提名表格,並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
      d 每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多於一百字。
  3. 投票
      a 現就讀本校學生家長均符合投票資格;
      b 每名家長只可有一選票;選票必須為正本,影印本無效。
      c 每名學生可獲選票兩張,讓其父母或監護人投票;
      d 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會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個人資料簡介;
      e 投票日期會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f 家長將選票填妥後放入特設的信封並封好,然後才放入已上鎖的投票箱,
        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學校,投票箱鎖匙由選舉主任保管;
      g 若候選人數目為二人,而空缺數目亦為兩個,仍需要進行投票程序,最高票者為家長校董,
        第二高票者為替代家長校董。
      h 若候選人數只有一人,有關候選人自動當選。
  4. 點票會
      a 選舉主任會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 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b 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載滿選票的公民袋上簽署,然後把公民袋密封;
        公民袋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
      c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則為替代家長校董;
      d 若遇有兩個或以上候選人的得票相同,會由選舉主任負責抽籤決定當選人數及人選。
  5. 公布結果
      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及得票數目。
  6. 上訴機制
      a 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b 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選舉主任、家教會主席、校長、副校長、兩至三位家長委員及兩位教師委員;
       (若家教會主席或家長委員為候選人,則需退席)。

(四十一) 選舉後跟進事項:認可家教會須按照《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4)款的規定  提名獲選的家長
出任為本校的家長校董,並應通知法團校董會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結果。與此同時,獲選的家長須採用指定的表格,向常任秘書長提出校董註冊申請。


(四十二) 填補臨時空缺: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第九章 附則

(四十三) 不信任提案:
         本會職員因失職或違反會章或損及本會宗旨與利益時,本會會員得於特別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上投不信任票,如經通過,該職員應即卸任 並由大會另選新員遞補;

(四十四) 委員無故缺席三次例行會議者即作自動辭職論;

(四十五) 本會成員如有違反本港刑事法律者,其「本會成員」資格即自動終止;

(四十六) 除有明文規定者外,本會內之任何會議皆應遵守下列規則:
  1. 主席在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方有投票權;
  2. 一切通過為重要議案之成立票數為出席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
  3. 推翻議決要出席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方可;
  4. 任何會議於原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足法定人數,主席或代主席應宣佈流會,
      惟無簽到者仍作缺席論;
  5. 如有中途退席至使會議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應將會議終止,在會議終止前所通過之議決案仍有效;
  6. 出席會員有要求不記名投票權;

(四十七) 本會不能作出任何抵觸香港教育條例、規例、資助則例及干預學校行政之行為;

(四十八) 本會章由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四十九)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表決修訂之;

 

第十章 解散

(五十)本會如需解散,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份二或以上通過;

(五十一)本會解散時,清償一切債務後如有盈餘,其資產將捐與學校或由特別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所指定之慈善機構。

『全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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